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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2015年02月10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50121

【实施日期】 850121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题注】 全文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适应 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把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为解决对局属高等院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权限过于集 中,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以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等弊端,现根据教育部(88)教 办字44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扩大院校自主权的意见,以利发挥院校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更好的为 医药现代化建设服务。

1.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按规划发展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 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接受委托培养学生人数在本专业招生数的10%以 内,报局备案。超过10%应报局批准。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 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学校需编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局汇总,由局报教育部、国 家计委审核后纳入高等院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 经费,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培养 的学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2.学校在保证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学制的条件下,有权对现有专业进行改 造,有权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自选教材和处理其他教学业务。

3.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 提下,结合学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开办以知识更新,提高专业人员技术 业务水平和师资教学水平的专业培训班,培训班计划报局备案。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每年有50%的毕业生由学校 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分配。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5.学校在局下达职工人数控制指标和经费之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 权自行确定机构(包括研究所、室)设置和人员调配、聘用、奖惩。 学校可以自行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6.学校应有计划的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使青年教师在完 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3~5年内修满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 程,待国家颁发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后,再按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7.学校承担国家和局下达的科研任务,实行有偿合同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 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业务咨询服务;有权对在科学研究 和教育研究方面做出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

8.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包干的精神及国家医 药管理局具体规定执行。

9.学校的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之外,其余部分的60%用 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上20%用于集体福利,20%用于奖励基金、岗位 津贴等。

10.以上各项,随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如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时,按国家规 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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