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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

2015年02月10日

【分类号】 407104860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民政部

【颁布日期】 860901

【实施日期】 86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妇幼卫生与保健

【文号】

【名称】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婚姻登记办法》发布以来,地方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求对婚前健康检查问 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有所遵循。经卫生部、民政部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望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结婚当事 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 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各地情况和条件差异较大 ,在开展步骤上允许有先有后。是否已具备条件能够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民政厅(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

二、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由指定的妇幼保健部门或医院,指定医生 承担,并报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备案。负责检查的医生要亲自填写检查结果和能否 结婚的意见,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三、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 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式样由民 政部和卫生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印制。

四、婚姻保健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提出的 婚姻保健工作常规 和 分类 指导标准 继续开展。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婚姻保健方面 的咨询服务逐步开展起来。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优质服务和示范引导,使 群众了解婚姻保健的重要意义,自觉自愿地进行。

附:婚前体检证明 ----- 姓名: 性别: 编号: | 照 | 单位: 住址:

| | 有无性病、麻风病史 | 片 | 家族史 ----- 和配偶有无近亲关系: 性病和麻风病检查结果: 能否结婚: 检查医生: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卫生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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