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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5年02月10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71218

【实施日期】 871218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 管理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价格管理 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完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制止乱涨价,保持医药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推进医药行 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必须把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现结合医药价格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 《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第一部基本法规,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调整各 方面经济关系的准则。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物价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条例》 精神,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增强价格管理的法制观念。 为了贯彻《条例》管好价格,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组织有关部门按《条例》 规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好价格,要使企业了解价格调整的合法与非法界限,自 觉地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

二、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认识,加强价格管理 《条例》规定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 和收费标准 。这是价格管理的一条重要法规,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重要保证。各 单位要对照《条例》检查有无超越权限自行调整和变动商品(产品)价格情况。凡 属越权变动价格的应立即纠正。

三、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规定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 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目前医 药市场混乱情况,首先要管住工、商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搞垄断价格。各级业务 主管部门应该 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把医药物价监督、检查做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

四、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1.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办字(85)第711号《关于医药行业端正思想, 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中规定: 医药工商企业销售医药商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关于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售给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出厂(调拨)价,售给使用和 零售单位,必须执行批发价。 工业部门直接调拨的产品,应按不同销售对象分别 执行规定的调拨扣率,直接销售给使用部门的必须执行批发价和供应价。 2.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引起成本升高。企业应首先通过 双增双节 吸收消 化。有困难的应在市场销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通过企业之间横向联合或工商联合, 协商共同消化。确需调整价格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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