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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网售实行实名登记制

2015年02月1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8日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版条例实施后,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也将废止。与旧版6章35条相比,新版7章86条,增加许多新内容。


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网售实行实名登记制

(图为部分国产化妆品品牌,新版条例将对这部分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推行实名登记

刚过去的双11网络电商竞争激烈,网络化妆品销售平台也是网售的重要产品之一。新版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版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要求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限;保质期小于2年的,不得少于2年。

明确3大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并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化妆品新原料4年观察期

化化妆品新原料,是指未列入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名称目录的天然或人工原料。新版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4年观察期,从准予使用之日起计算。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化妆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旧版条例着重强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规定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而新版新添化妆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皆为5年。

违法生产行为最高罚款额高至10倍货值

新版条例对于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予更为严格的处罚,分为特别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般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中,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此外,新版条例强调,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将从重处罚。

整体来看,新版条例较之旧版条例更加严格,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处罚等多方面都增添许多在旧版从未提及的规定,对整个化妆品行业势必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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