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35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3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并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中小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中小企业产业扶持重点;
(三)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分析、评价体系;
(六)处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放宽市场准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