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政府公报公布了《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依据意见要求,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要求,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应急救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合理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根据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转诊,确保生命安全。
此外,意见明确,北京市将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设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对患者应急救治后,患者无力支付应急救治费用,且通过相关责任人、工伤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医疗资金、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其他支付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医疗机构可依照规定定期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经费补助。
北京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对应急救助任务重、资金垫支压力大的医疗机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采用年初先预拨、定期结算、多退少补的形式,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
意见规定,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在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存在其他支付渠道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证明有负担能力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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